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,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,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。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,1987年1月1日起施行。作为新中国民法的开创人,佟柔被学界公认为“中国民法之父”。
佟柔是满族人,1921年6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北镇县。佟柔幼年时,家境日衰,生计艰难。一次偶然的机会,让佟柔走上了法学之路。当时,东北大学招收学生,不但不需要学费,还给予生活津贴。佟柔抱着试一试的念头,考入了东北大学法律系。
佟柔于1948年底毕业。1949年初,他在华北大学学习和工作。华北大学停办后,分配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外交教研室,开始研究生学习;1950年9月,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,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员。
佟柔一生中最高兴的事,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的顺利起草和成功颁布。佟柔在中国法学界首先提出: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。在改革初期,在计划经济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,提出这种观点需要极大的学术勇气。在此基础上,佟柔潜心研究外国各主要国家的民法典,逐渐形成了自成一体的中国民法理论。
因工作繁忙,未能及时就医,1989年11月初,他病倒入院,并被确诊为癌症。在住院治疗期间,他念念不忘民法的研究和发展,谆谆叮嘱每一个去医院看望他的青年教师、研究生,要他们好好学习民法、研究民法。1990年6月8日,他忍受癌症的剧痛,由医院回到学校,主持他培养的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生论文答辩。
三个月后,这位中国民法的开创者离开了人世。然而,他留下的民法遗产,直到今天仍为我们所享用。